關于印發重慶市巴南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时间:2019-08-26 19:15:05 来源:西贡环保厂家 浏览量:3
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巴南府办发〔2017〕2号2017年1月10日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区属国有公司,有关单位:《重庆市巴南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7日重庆市巴南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限度降低我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提高政府综合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全区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巴南区突发公共事件综合应急预案》等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巴南区行政区域内除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辐射污染事件、重污染天气以外的突发的环境污染事件的预警、处置、善后等工作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执行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1.4工作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所有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统筹实施全过程应急管理,保障巴南区的环境安全2)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强化、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推动企业建立环境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开展环境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整改等工作,消除环境安全隐患,采取积极措施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影响3)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先期处置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形成分级响应、分级负责、分类负责、逐级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体系4)坚持资源整合,综合协作建立联动协调制度,整合各方面资源,充分利用全区应急资源,建立专兼结合的专业应急处置队伍和专家队伍,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和保障工作,加强培训和演练1.5事件分级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分级标准为:1.5.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1.5.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1.5.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1.5.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上述分级分类标准中,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特殊的事件、事故,可能演化为重特大事件、事故的,不受分级标准限制2.组织体系及职责2.1组织机构在巴南区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政府应急委)和下设的巴南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政府应急办)的统筹协调下,设立巴南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应急监测组、专家组、医疗救护组、安全保卫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理组、后勤保障组和宣传组等工作小组,具体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区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指挥长:区政府主要领导副指挥长:区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区领导成员单位:区政府应急办、区环保局、区安监局、区交委、区公安分局、区国土分局、区水务局、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经信委、区农委、区商务局、区民政局、区市政园林局、区卫计委、区质监局、区食药监分局、区林业局、区人武部、区公安消防支队、巴南海事处、区气象局、区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南岸供电巴南客服中心、巴南天然气有限公司、凯源天然气巴南分公司,各园区管委会、区属国有公司及各镇街2.2区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职责2.2.1指挥长职责1)事故现场统一调度指挥2)传达上级领导的批示3)向市委和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4)对处置全过程进行控制,确保应急救援队伍有效运行5)发布事件有关信息6)宣布处置结束2.2.2副指挥长职责副指挥长协助指挥长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长不在的情况下代为行使指挥长职责2.2.3指挥部职责1)组织、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2)传达贯彻执行市政府,区委、区政府有关指示、命令,向区委、区政府,市政府报告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对情况 3)收集、掌握事故有关信息,做出采取重大应急处置措施决定;启动相关处置预案或采取其它措施,发布事件有关信息4)组织调度有关应急队伍、专家、物资、装备,协调驻区部队救援力量,共同做好应急救援工作5)决定对事故现场进行封闭和对交通实行管制等强制性措施2.3应急工作组构成和职责综合协调组:由区政府应急办牵头组建,区级相关部门、单位参与负责传达应急指挥部指令,报送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组织协调有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应急监测组:由区环保局牵头组建,相关监测单位及机构参与根据现场情况开展应急监测工作,依据监测结果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决策提出建议抢险救援组: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污染事故的类别分别确定环保、安监、交通、水务等部门为牵头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交通事故、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分别由区安监局、区交委、区国土分局、区水务局牵头),区综合救援支队及社会救援力量组成负责抢救遇险、受伤人员,关闭污染源,安全转移各类污染物、清除现场污染物、控制事故扩大和蔓延等安全保卫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组建,行业主管部门、事发地镇街、园区和事故发生单位等组成负责设置事故现场警戒区,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负责事故现场交通管制和疏导,组织人员有序疏散,保护现场财产安全,维护现场秩序,确保抢险救护工作顺利开展医疗救护组:由区卫计委牵头组建,卫生系统有关医疗单位组成负责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急救、转运救治重伤人员,并提供医疗救治中必要的技术支持后勤保障组:由区政府应急办牵头组建,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农委、区发改委、区经信委、区市政园林局、区商务局、事发地镇街、园区、事故发生单位等有关人员组成负责抢险救援及事故调查人员的生活保障,保障现场抢险的电力、通讯、水、气供应;提供必要的办公用品和交通、通信工具、器材;抢险物资、材料准备专家组:由区环保局牵头组建,安全、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专家组成负责提供应急处置技术咨询,指导现场处置工作,为应急指挥提供决策建议事故调查组:由区环保局牵头组建,相关行业部门、事发地镇街、园区组成负责调查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原因、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等情况,并向区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区委、区政府及上级事故调查组、有关部门报告善后处理组:由事发地镇街牵头组建,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安监局、区环保局、区经信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事故单位负责人组成负责对伤亡人员及家属实施处置和安抚,做好污染损害赔付及灾民安抚工作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组建,区政府应急办、区环保局、区安监局、区内主要媒体等负责人组成负责按照及时主动、正确引导、严格把关原则,经区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审核同意,及时按规定通过媒体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的相关信息,监控、引导社会舆情,维护社会稳定2.4区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区政府应急办:发挥运转枢纽作用,统筹协调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前期应急处置;传达区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令;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接待上级事故调查组区环保局:负责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污染物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应对、调查;根据区政府授权发布预警信息,提出预警信息建议和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蔓延工作建议;做好污染事态实时监控;建立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库,指导开展现场污染物消除及修复工作;督促事故方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等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引发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向市环保局报告事件相关信息区安监局:指导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指挥、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协调做好应对工作;牵头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工作;收集、上报事故相关信息区交委: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固体废弃物运输等水路、公路运输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负责伤员及救灾物资运送、危险物品转移等水路、公路应急运输保障工作;负责协调高速公路运输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应对及保障工作区公安分局:负责现场警戒、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社会治安秩序维护;负责有毒有害物品车辆运输中发生的泄漏、遗散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调查处理工作区国土分局:组织、协调、指导因地质灾害等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对受污染的地下水进行环境地质勘察区水务局:组织、协调、指导因洪涝灾害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负责其运行管理的污水处理设施及管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负责备用饮用水水源调度;指导供水企业在事故发生后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和生活饮用水供应;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所需水文水利资料;负责水源流量控制和监测;负责饮用水水源地污染物的清理;参与事件调查和处置区委宣传部:牵头组织开展舆论引导;牵头起草通稿,组织发布;做好现场媒体接待和服务工作区发改委:负责配合有关镇街、项目业主单位开展应急基础设施建设的前期工作,积极争取市级和国家应急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支持负责管理范围内的油气管线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区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经费保障区经信委:督促电力、燃气等单位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督促工业企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负责花溪工业园区花溪、金竹组团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应急应对工作;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天然气管道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负责参与有关单位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工作区农委:负责渔业水体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调查处理工作;对农作物、水产养殖、家畜家禽受灾情况实施监测并开展处理区商务局:保障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稳定;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物资区民政局:协调救灾物资调拨工作;协助做好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开展死亡人员丧葬和家属抚慰工作区市政园林局:负责市政设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应对和调查处理,参与善后处理工作区卫计委:组织医疗救护,对事发现场和可能受到污染的区域实施卫生防疫;负责饮用水监测预警区质监局:负责因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引起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调查处理工作;提出相关特种设备事故处置方案;指导消除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区食药监分局: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食品、药品污染情况实施监测;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区林业局:负责对野生动植物受环境污染影响情况实施监测;负责森林、林木以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区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现场火灾扑救和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防止有毒有害消防废水流入外环境引发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准备区人武部:必要时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区气象局:提供有关气象监测预报信息和实时气象资料巴南海事处:负责长江干线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引发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监管;负责管辖水域内船载危险货物、燃油及违法排放船舶污染物引起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应对处置和调查处理;负责水环境污染事件水上交通管制区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抢险救援南岸供电巴南客服中心:负责协调电力设施抢险救援和电力供应,保障电力安全巴南天然气有限公司、凯源天然气巴南分公司:负责燃气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抢险救援和应对处置工作各园区管委会、区属国有公司、事发地镇街:负责本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先期处置工作,及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负责所辖区域群众的稳定、疏散、宣传、解释、安抚及善后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后勤保障工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3.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3.1监测建立完善环境安全监测体系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区农委、区卫计委、区市政园林局、区气象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监测,通过多种渠道收集、分析和研判有关信息区安监局、区交委、区公安分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定期对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有毒有害物品及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进行检查要加强信息共享,发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的,要及时通报区环保局3.2预防1)加强污染源监管掌握全区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加强对可能产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以及安全防范工作2)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管理体系和环境风险源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风险源和风险区域的管理制度,健全隐患排查整改各项管理制度,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管理3)各镇街,园区管委会建立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整合有关部门的各类环境安全预警信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共用,并将应急物资储备统筹纳入应急物资库建设4)各企事业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建立风险评估、联防联控制度,根据各自职责对各类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开展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配备相应的应急设施、设备、物资和器材,组织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3.3预警3.3.1预警分级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蓝色(Ⅳ级)预警: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人员伤亡的黄色(Ⅲ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多人员伤亡的橙色(Ⅱ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范围,造成更多人员伤亡的红色(Ⅰ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上述分级标准中,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区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有权依据事态发展状况进行预警级别的调整对特殊的事件,可能演化为重特大事件的,不受分级标准限制3.3.2预警发布蓝色(Ⅳ级)预警:由区环保局向区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由区政府统一发布黄色(Ⅲ级)预警:由区环保局向区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由区政府统一发布橙色(Ⅱ级)预警:由重庆市政府发布红色(Ⅰ级)预警:由重庆市政府发布3.3.3预警行动进入预警状态后,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环境监测部门做好针对性应急监测准备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5)适情启动相关应急预案6)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7)涉及跨区域污染的,及时向相邻区政府通报情况,并向市政府应急办、市环保局报告3.3.4预警调整区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按规定程序重新发布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的,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3.4信息报告3.4.1报送途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向区环保局报告事态发展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区环保局接报后,要立即核实情况视情况向区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有关企业或生产经营者也可通过12345市长公开向市政府报告,或通过12369环保举报向市环保局报告初判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可能(已经)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可能造成国际影响的,区政府要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情况,30分钟内报告市政府、1小时内书面报告3.4.2报告内容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设备名称、事故类别;(2)可能或已经造成的污染影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潜在危险、危害程度及发展趋势的初步评估等情况;(3)先期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4)事故发生原因初步分析判断区环保局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核实,查明引发事件的污染源,确定污染的基本情况发生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后,由区环保局调查核实,必要时,市环保局给予帮助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突发辐射事件后,由区环保局立即组织先期调查核实,市环保局负责最终调查核实3.4.3信息续报对首报时要素不齐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每天不少于1次在初报基础上,报告有关监测数据、发生原因、过程、进展情况、趋势分析、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措施、效果等情况,并附应急监测快报、监测点位分布图、污染分布及变化趋势图等资料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要终报,包括措施、过程、结果,潜在或间接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3.4.4信息通报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区环保局要及时向区级相关部门通报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区安监局、区交委、区国土分局、区水务局等部门要及时向区环保局通报4.应急响应和处置程序4.1响应分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一般(IV级)及较大(III级)突发环境事件由区政府负责指挥、组织处置事故单位、事发地镇街和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紧密配合,迅速有效的开展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由区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先期处置,待市政府应急工作组或国务院工作组到达现场后,现场指挥权进行移交,由市政府或国务院工作组负责组织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4.2响应措施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开展先期处置,第一时间通告周边区域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避免人员伤亡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迅速明确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保护人员生命安全,减少和消除污染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以下措施:4.2.1现场污染处置污染事故处置基本措施:应急小组根据现场调查和查阅有关资料并参考专家意见,向现场指挥部提出科学的污染处置方案,对事故影响范围内的污染物进行处理处置,以减少环境污染1)切断污染源: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2)污染物处理: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3)涉及大气污染事故的,现场调查或查取事故发生地有关空气动力学数据(气温、气压、风向、风力、大气稳定度等),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科学设立警戒线;在控制泄漏源的同时,采取用水雾稀释扩散的有毒有害气体,用水幕封阻扩散的稀释源,防止有毒有害气体快速扩散,造成人员伤亡和大气污染4)涉及水污染事故的,现场监测人员要测量水流速度,估算污染物转移、扩散速率联合有关部门对事故周围环境(居民住宅区、农田保护区、水流域、地形)做初步调查对造成水污染的液体物质采取挖坑收集、挖沟引流、筑坝拦截等方法阻止污染物进入水体对进入水体的污染物采取吸收(吸附)、中和、拦截、导流、疏浚、转移等方法处置,防止水体污染事态进一步扩大必要时,现场指挥部报告区政府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5)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区环保局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4.2.2转移安置人员根据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及影响区域气象、地理环境和人员密集度等情况,设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和重点防护区,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居民,确保生命健康安全,并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4.2.3医学救援迅速组织区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采取保护公众健康措施视情况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医学救援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4.2.4应急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急监测组应立即进行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我区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4.2.5市场监管和调控密切关注受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社会反映,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引发中毒事件等4.2.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通过区政府发布通稿、举行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络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损害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4.2.7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受影响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4.3应急扩大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救援力量区政府组织实施处置后仍未能有效控制事态发展,有可能上升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立即报告市政府应急办,由市政府决定启动市级应急预案,成立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区应急委应积极协助、配合市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4.4响应终止4.4.1应急终止条件:1)突发环境事件态势得到妥善、有效控制,环境污染基本消除后,无次生、衍生事件继发的可能;2)环境监测符合相关标准4.4.2应急终止程序1)III级、IV级突发环境事件,由区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状态解除意见,并报区政府应急委批准后,由区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在区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由事发地镇街牵头,相关单位协调配合做好善后处理工作2)Ⅰ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由事故现场最高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区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协助、配合做好善后处理工作5.善后工作5.1损害评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事故单位对受到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采取措施予以恢复5.2事件调查事故调查组在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要尽快写出事故的调查报告,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区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类型确定事故调查部门或区级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区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由区政府负责调查,国家法律规定的除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工作按照《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开展5.3善后处置善后工作组按有关政策,对事故伤亡人员给予赔付救治,对伤者及伤亡人员家属进行精神安抚按照国家规定确定合理的安置和补偿标准,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赔偿、补偿对紧急征用的物资和调集的社会力量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结算和补偿区环保局监督事故方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后评估;事故单位对受到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采取措施予以恢复5.4事件调查情况通报1)向上级事故调查组的汇报事故现场调查组要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勘查和取证工作,及时掌握有关情况,如实向上级事故调查组汇报,提供相关调查取证资料,并按照上级调查组的要求,继续组织开展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2)向有关部门的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并责成有关部门,对事故作进一步调查,追究有关人的失职、渎职3)向单位的通报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核实后,事故调查部门应按照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的原则,报现场应急指挥部审核同意后,由其指定的发言人向媒体发布有关情况6.应急保障6.1队伍保障企业建立健全各自应急救援队伍,作为应急先期处置的主导力量区政府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区环保局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队伍,事故发生后,作为事故先期处置的指挥、协调、监测应急队伍区环保局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队伍,保障事故处置的技术支持区环境监测站建立应急监测队伍,承担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和次生环境事件的现场监测,并提供环境质量和污染变化的预测预警等技术保障工作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由重庆市综合应急救援总队承担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救援任务,区应急队伍按照区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要求配合救援和处置6.2物资、装备与资金保障6.2.1应急物资、装备保障参与应急处置的有关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应急物资、应急装备、应急设施(设备)准备在处置危化品、危险废物泄漏污染事故时还应准备必要的防护器材、专业处置设备及物资,保证应急处置需要企业根据自身可能的突发环境事件配备相应应急物资和装备;区环保局应建立全区企业应急物质清单,明确应急联系方式、应急物质和应急装备名称、型号、数量、存放地点等基本信息区环保局负责建立区级环境应急物质和装备保障体系6.2.2资金保障区财政局要建立应急专项资金,保障应急演练、应急救援专用设备、应急救援工作和应急处置的必要经费 6.3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建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采集、处理制度,确保应急处置期间的信息畅通参与应急处置指挥部的成员单位及应急处置单位,应确定一名负责人和联系人,保持24小时的通讯畅通区交委、巴南海事处等相关部门要健全公路、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区公安分局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6.4技术保障充分利用区政府及各部门的现有的技术人才、专家资源和技术设备设施资源,提供在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6.5追究按照《国务院关于重大事故追究制度》、《重庆市关于重大事故追究制度实施细则》等规定,有关部门应对有以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追究:(1)对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和重特大险情信息不按有关规定上报、迟报、漏报、瞒报的;(2)拒不执行区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令,延误应急抢险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3)在人员救助、物资调配、事故调查、现场秩序维护等方面不配合、不支持,严重影响和干扰应急处置工作的(4)其他失职、渎职行为7.宣传培训和演练7.1环境安全宣传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向社会公布和宣传突发环境事件的报警(12369);通过络、电视、广播、印刷品等媒体向公众宣传环境安全的法律、法规和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提高公众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安全自救防护能力7.2培训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预案的要求,有计划地组织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人员开展应急培训,熟悉实施相关应急预案的程序和要求,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重点环境风险企业应加大培训力度,加强对职工环境风险防范知识和岗位安全操作要点的培训,特别是对重点风险源和重要风险防范设施等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使其熟悉应急处置工作程序和要求,做好实施应急预案各项准备,切实履行企业环境安全主体7.3演练区政府每年组织区级相关部门开展一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实战演练区级有关部门和重点排污单位、风险源企业、危废经营单位实时组织开展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的技能,增强防范和处置能力8.应急预案管理8.1预案修订本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下列情况应适时修订:1)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区级各部门职能职责发生变化时2)较大、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本预案重新评估后需要进行修订的8.2预案制定与解释本预案由区环保局负责制定解释8.3颁布实施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重庆市巴南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巴南府办发〔2012〕288号)同时废止抄送: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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