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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门县环境监管网格化实施方案

时间:2019-07-11 14:16:56 来源:西贡环保厂家 浏览量:11

  易门县环境监管格化实施方案

  易门县环境监管格化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易门县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创新环境监管机制,整合环境监管资源,健全环境监管络,明确环境监管,实现环境监管规范化、科学化和效能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22号)、《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云南省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云环发〔2015〕54号)、《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玉政办发〔2015〕95号)、《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环境监管格化实施方案的通知》(玉政办发〔2015〕169号)要求,结合我县环境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1.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为提高执法效能,实行环境监管“格化”,明确监管层级,落实监管。逐步构建覆盖全县、到人、执法有序的格化环境监管体系,解决环境监管工作缺位问题,实现各有所管、各尽其责、信息畅通、集约高效的环境监管工作新格局。更加有效地保障环境安全,促进环境监管能力提升,改善环境质量,更好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2.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条块结合,块为主体的原则;二是坚持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的原则;三是坚持重心下沉,属地管理的原则;四是坚持分工负责、到人的原则。二、目标任务按照“定区域、定职责、定人员、定任务、定考核”的要求,以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主体,明确相关部门环境监管职能,建立县、乡(镇、街道办事处)二级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强化领导,落实监管,实现对环境监管区域和内容的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管理,确保县域环境安全。三、格体系(一)格划分易门县划分为1个主体格,8个单元格,以易门县行政区域建立一级格,主体为县人民政府;以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和易门陶瓷特色工业园区建立二级格,主体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易门陶瓷特色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各相关部门按分工承担格内的环境监管任务。(二)格内容1.实行“五定”。即:定区域、定职责、定人员、定任务、定考核。做到格边界清晰、主体明确、目标任务具体,并进行公开公示。2.建立制。各级格之间要层层签订状,明确工作任务和奖惩措施。横向之间要加强协调,建立联动机制,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三)格职责1.一级格:主要负责和监督指导二级格的建立、运行和履职情况。2.二级格:主要负责对辖区内各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环境安全隐患等进行定期巡查,及时上报、制止辖区内生态环境、排污企业、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环境违法行为,并进行调查处理(或协助调查处理)。(四)格运行1.巡查机制。各负有环境监管职责部门每年要制定监管工作计划,明确监管对象、内容和频次,格直接人按照计划开展巡查和监督。2.报告机制。格直接人发现问题后,按照本部门内部工作进程逐级报告。3.处置机制。发现问题后,对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按照本部门内部工作程序,及时进行处理处置;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要及时移交移送,并配合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对需要多个部门进行联合处置的,由本级政府组织各部门实施联合执法。4.沟通机制。完善信息通报制度,格内部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开环境日常监管、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等情况,并实行信息共享。建立协调沟通制度,由格领导人或直接领导人召集各有关部门,每年至少召开1次协调工作会议,通报各部门环境监管格运行管理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5.督查机制。实行“一级督一级”的督查工作机制,上级格对下级格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政府对本级格中各有关部门格化管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格监督1.法制监督。充分利用人大法制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的职能,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作用,定期对环保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2.行政监督。发挥纪检监察部门行政监督作用,保障三级格体系正常运行,对失职渎职的、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监管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3.舆论监督。充分发挥媒体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作用,利用报纸、电视、络等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公布格化各级负责人、联络员、监督员联系方式,揭露和批评环境违法行为,促进增强公众环境意识,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四、职责分工(一)县政府职责1.负责全县“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立和运行,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相关部门环境监管工作职责。2.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并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3.对本行政区域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负责,严格落实污染减排目标。4.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5.负责组织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成立相应的应急领导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提高政府社会管理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6.负责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7.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8.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9.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1.负责辖区内“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制定方案,明确职责。2.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并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3.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辖区环境保护规划。4.负责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推动秸秆禁烧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5.负责对辖区内环境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协调解决辖区内的环境污染纠纷,发现环境违法问题及时制止并上报相关部门。(三)易门陶瓷特色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职责1.组织进行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协同做好入园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2.负责工业园区生态建设、环境综合整治和推进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落实环境保护相关管理要求。3.协同做好园区内企业环境保护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园区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以及环境污染事件和环境污染纠纷投诉的处理处置工作。(四)环保局职责1.负责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指导各相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2.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同时根据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同级政府年度预算并按规定程序经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执行3.负责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并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4.负责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环境信息。5.负责落实全县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将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并加强减排核查。6.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组织协调各主体做好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和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本辖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7.协调辖区内各级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并定期进行检查指导。(五)发改局职责1.负责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组织编制、上报或者审批土地利用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依法组织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规划环评审查意见作为规划审批依据之一。2.负责根据国家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在项目立项中严格审查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的进入。3.负责拟定差别电价政策、城镇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以及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格政策。(六)工信局职责1.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权限,核准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2.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负责制定并监督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措施。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装备和产品。3.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指导督促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相关制度,推动企业达标排放。4.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指导和督促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污染治理。(七)公安局职责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商业、家庭、公共场所等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使用喇叭、警报器的行为依法实施管理。2.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检查。3.负责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4.配合协助环保部门及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查处环境保护刑事犯罪案件和实施行政拘留的环境违法案件及其他治安管理案件。5.负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初检、年检,并配合环保部门开展抽检工作。严格车辆报废制度,对超过使用年限的车辆按规定予以强制报废;全面实施“黄标车”淘汰计划,逐步淘汰黄标车老旧车型。(八)国土资源局职责1.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过程中,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2.负责组织划定禁止采矿区,对矿山地质及生态环境的治理恢复实施监督管理,防范地质灾害发生导致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负责调处在查处环境问题过程中涉及的矿业权纠纷、土地权属、农田损毁矛盾纠纷。3.负责将查处无证非法开采的矿山及达不到最小开采规模的矿山。(九)水利局职责1.负责全县水资源保护,组织开展全县水资源调查评价,协同配合对重要水源水质状况进行监测,指导水利工程项目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农田水利建设,推广节水灌溉技术。2.负责组织编制水利资源开发专项规划,并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同时向规划审批机关提交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书面审查意见。3.负责对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依法实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对建设单位在江河、湖库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行为实施监督。4.负责加强地下水开采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十)农业局职责1.组织编制农业、畜牧业的有关专项规划时,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向规划审批机关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书面审查意见。2.负责对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3.牵头开展畜禽养殖污染减排工作,推进畜禽养殖场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工作,推动畜禽养殖产业转型升级;做好畜禽养殖场基础数据统计,加强畜禽养殖场防疫条件审批管理;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按规范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尸体。4.负责划定禁止养殖区域,监督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是否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十一)林业局职责1.依法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2.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和植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3.负责对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实施监督管理。4.负责监督落实生态公益林建设和保护。(十二)安监局职责1.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2.负责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4.负责职责范围内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相关监督管理工作。5.在审批新建具有环境安全隐患的项目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十三)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责1.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地方性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环境影响评价、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项目的,应当凭环保审批文件或许可证件办理营业执照。2.在工商营业执照年检工作中,严格审查企业的经营范围,对擅自增加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项目的,要求其提供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文件,否则不予受理。3.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业、关闭的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依法对流通领域销售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和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塑料购物袋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5.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引起环境污染的行为。6.负责对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不得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7.负责牵头落实在县城和集镇规划区范围内不再新建并逐步淘汰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8.负责依法查处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的行为。(十四)住建局职责1.负责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过程中,依法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规划审批机关提交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书面审查意见。2.负责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3.负责加强对建设施工和运输的管理,保持道路清洁,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扩大绿地、水面、湿地和地面铺装面积,防治扬尘污染。4.负责建筑工地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督促建设单位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5.根据《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负责夜间建筑施工作业审批登记,并依法查处在城市建成区内从事明令禁止的产生噪声污染的活动。6.指导城镇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行监管,落实生活污染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7.负责开展村庄人居环境整治,组织编制村庄整治规划,改善村庄人居环境。8.负责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推广清洁能源、环保节能建筑材料的生产和使用。(十五)交通运输局职责1.负责重大交通建设项目过程中,依法对建设项目组织环境影响评价。2.负责监督落实高速公路两侧声障屏或其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建设。3.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防止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4.负责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和一般公路两侧的秸秆、树叶和垃圾的禁烧工作。5.加强公路等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防止废水、废气和噪声污染。6.负责对道路交通运输扬尘的防治进行监督管理。(十六)卫生局职责1.负责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协助环保部门对全县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储存、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管。2.负责监督全县各医疗卫生机构科学处理医疗废物,统一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3.配合环保部门做好医疗卫生机构的核与辐射环境管理。负责放射源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工作;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管理;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4.组织对市政水厂出厂水水质或乡镇、街道集中式饮用水源进行卫生监督监测。(十七)文旅广体局职责1.依法加强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环境污染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不得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对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规定依法予以取缔。2.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严格监管文化娱乐场所营业时间,对超时营业行为进行查处,避免噪声扰民。3.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开展生态文明、生态文化、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重大宣传活动。4.负责督促广播电台、电视台落实辐射设施的污染防治措施。5.负责在组织编制旅游规划过程中,依法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十八)统计局职责1.应当逐步将环境保护投资指数、清洁能源使用率等环境保护有关数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2.受环境保护部门的委托开展公众对环境满意度的调查统计。(十九)教育局职责大力开展环境保护知识的普及教育和绿色学校的创建工作。(二十)财政局职责1.根据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政府年度环境保护投入预算执行,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统筹安排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所需的费用。2.贯彻落实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将环境保护指标完成情况作为财政有关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3.及时拨付国家、省、市环保专项资金并监督使用管理情况。(二十一)招商局职责负责建设项目招商引资过程中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要求,控制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项目的引进,引导入驻企业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二十二)纪委(监察局)职责1.负责对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监察,依法依规查处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2.严肃追究非法企业在占地、证照审批、供水供电等方面涉及违规行为的镇村、单位及人员党政纪。3.会同环保部门对上级和本级政府部署的重大环保工作进行督查。(二十三)民政局职责1.协助做好环境事件的相关善后工作。2.协助组织社区开展“绿色社区”创建活动,向社区居民普及环境保护知识,提高环境保护意识。(二十四)人事编制部门职责完善环境保护机构建设,充实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二十五)供电部门职责1.全面清理违法建设、违法生产企业的供电情况,禁止对这类企业违规供电,对取缔和关停的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使其丧失生产能力。2.负责执行可再生能源上电价、差别电价等节能减排电价政策。3.负责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做出的对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依法停电、限电措施的决定。4.负责督促输变电企业落实输变电工程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措施。(二十六)金融部门职责1.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者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项目,不得新增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2.根据环境保护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加强授信管理,对有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应严格控制贷款。(二十七)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负责环境污染保险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二十八)其它相关部门职责在政府领导下,结合实际,按照本部门职责,认真落实环境监管。五、工作要求要求各单位于2015年12月30日前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单位格化环境监管方案,并报县政府备案,同时要通过政府门户站向社会公开。自2016年1月1日起,各级、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格化监管体系确定的任务分工,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确保环境监管格高效运转。六、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为切实加强和推进我县环境监管格化管理工作,成立易门县环境监管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担任组长,分管环保的副县长担任副组长,其他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县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联系环保的政府办副主任兼任。负责全县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积极推进各项工作的落实。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增强意识、大局意识,认真履行好环境监管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形成环境监管的强大合力,全力做好格区域内环保工作。(二)健全制度。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确各级格负责人,建立巡查、报告、查处时限、标准等工作要求,制定工作流程,明确相关部门在格化环境监管中的各自职能,制定奖惩措施,保障各级格的高效运转。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级环境监管格化执行情况,环境行政执法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情况,对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提出对策及措施。建立联动制度,对于重大环境违法涉嫌犯罪案件,环保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向公安、司法完善移交移送制度,有效解决环境保护的难点、热点问题,预防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建立环境监管格信息报告和信息公开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及时公布格化体系建设情况、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态环境保护情况,以及查处环境信访案件和区域环境安全隐患等情况。(三)提升能力。加快体制机制改革步伐,把环境监管机构延伸到乡(镇)、村(社区),加大基层监管科技投入,提升能力建设。加大经费投入,县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日常工作正常开展,有条件的乡(镇)、村(社区)要配备环境监管人员或信息人员,并确保经费到位。进一步加强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充实执法力量,增加执法投入,按照《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在“十三五”期间县级达到三级标准。借鉴政法系统经验,将格内污染源全部安装监控系统或电子视频监控仪,逐步建立“数字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形成要素齐全、数据完备、信息共享的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信息数据库。同时,县环保部门建立监控终端络平台,与络内的监控装置有效对接,做到监控室发现环境问题,及时出警、及时处理,实现全天候环境格监管。(四)强化督查督办。县环境保护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对格内环保职责履行情况和格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做到重要事项全程督办、紧、急事项迅速督办、一般事项定期督办,促进格化管理工作稳步推进,有序落实。(五)严肃问责。严格落实环境质量主体制,强化部门环境监管,对未按要求或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格体系建设等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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